发表时间:2011/9/29 8:28:2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5]江苏省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因交通事故受害人处于抢救或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