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证明同意其施工与工程量的发生,不仅要有质的方面的证据要求,而且还应有量的方面的证据体现,且证据形式不苟一格,双方的会议纪要、信函往来、技术措施的确定、设备选型的改变以及所有的原始设计资料、图纸、材料采购清单及原始的交接签收记录、照片等,都是该条司法解释所指“其他证据”的范畴,工程签证当然也是工程索赔的证据。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严格的包括工程签证在内的资料记录和保管制度。全面保存和妥善保管证据,不仅可以作为双方提出索赔的根据,也是日后一旦涉讼的诉讼证据;不仅工程索赔需要这些证据,反工程索赔也需要这些证据。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和工程索赔体系。要重视签证工作,强化索赔意识,采取与国际接轨的模式,根据签证和索赔的不同要求,按不同标准积累资料,分类管理,严格措施,专人负责。要勤于签证,精于索赔。签证贯穿于合同的整个过程,是“面”上的工作,所以要勤;索赔是权利遭拒发生争议时的主张,是“点”上的事情,所以要精。总之,该签证的一定要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和要求,勤于做好签证工作,完善签证手续;该索赔的也一定要根据索赔条款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索赔,并以确凿、充分的索赔证据,实现索赔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