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黑白合同”的工程结算纠纷案的启示
原告:成都xx建筑公司
被告:成都xx厂
一、本案基本事实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厂综合厂房
工程地点:成都市
承包范围:土建、安装
合同工期:开工时间为2004年4月9日;竣工时间为2004年12月30日;总日历天数270天
工程质量标准:按设计图纸、现行的各项规范要求
(二)招投标过程
1.被告xx厂系民营企业,为改造综合厂房,未通过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即自己成立了一个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并委托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向3家单位发出了招标的邀请并发出了招标丈件。3家公司都参与了工程竞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由xx建筑公司中标。
2.2004年3月25日,原告xx建筑公司中标xx厂综合厂房工程,成都市xx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给xx建筑公司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盖有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章),中标通知书明确:xx厂综合厂房改建工程建筑面积为10974平方米,结构层次为框架六层,承包造价为900万元,工期共计27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04年4月15日。
(三)合同签订情况
1.2004年3月29日,原、被告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为:合同价款采用1993年定额方式确定,工程价款为以900万元;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甲乙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以成都xx建筑工程审图有限公司2004年3月8日通过的编号为“04-03-I91”证书的内容为依据。工程造价及建材价格按当前市场价一次性闭口包干.不受市场浮动因素的影响。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又在2004年4月8日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的结算及其他一些未尽事宜另行签订《建设施工承包补充合同》,约定如下:工程总价及建材价格按当前市场一次性包定为1250万元,总价不受市场浮动因素及其他任何因素影响,一次性闭口包千,甲乙双方均不得因市场涨跌因素提出异议;在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签证调整工程价款;同时下列事项可调整:①发包人选择的材料市场价超出预算报价,由其补贴差价;②实际钢筋用量超过预算10%,按实调整。
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2004年4月8日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补充合同》虽然都是闭口价,但是总价并不相同:备案的施工合同总价为900万元,而补充合同总价为1280万元,两者相差高达350万元。
(三)合同履行情况
1.2004年4月2日,原告xx建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进场并进行开工建设;
2.2004年11月6日,xx厂综合厂房工程施工至结构二层混凝土浇灌捣完毕;
3.2005年l月20日,xx厂综合厂房工程施工至结构五层混凝土浇灌捣完毕;
4.由于被告xx厂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后,原告xx建筑公
司停止施工;
5.2005年6月20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以原告施延工期为由,通
知原告自即日起解除合同。
(四)发生矛盾的导火线
原告xx建筑公司因被告xx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遂停止施工。后被告xx厂以原告拖延工期为由,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05年6月29日向成都法院起诉,向原告xx建筑公司主张工期违约金。原告xx建筑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即于2005年7月22日向成都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起诉标的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原告享有系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请求
1.确认讼争工程造价为14041681元;
2.判令被告xx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734252元;
3.判令被告xx厂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拖欠进度款128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