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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黑白合同”的工程结算纠纷案的启示

 

发表时间:2013/8/19 7:37:4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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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黑白合同的工程结算纠纷案的启示

原告:成都xx建筑公司

  被告:成都xx

  一、本案基本事实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厂综合厂房

  工程地点:成都市

  承包范围:土建、安装

  合同工期:开工时间为200449;竣工时间为20041230;总日历天数270

  工程质量标准:按设计图纸、现行的各项规范要求

  ()招投标过程

  1.被告xx厂系民营企业,为改造综合厂房,未通过政府招标投标办公室,即自己成立了一个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并委托了一家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向3家单位发出了招标的邀请并发出了招标丈件。3家公司都参与了工程竞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由xx建筑公司中标。

  2.2004325日,原告xx建筑公司中标xx厂综合厂房工程,成都市xx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发给xx建筑公司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盖有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章),中标通知书明确:xx厂综合厂房改建工程建筑面积为10974平方米,结构层次为框架六层,承包造价为900万元,工期共计270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04415日。

  ()合同签订情况

  1.2004329日,原、被告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原则为:合同价款采用1993年定额方式确定,工程价款为以900万元;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甲乙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是以成都xx建筑工程审图有限公司200438日通过的编号为“04-03-I91”证书的内容为依据。工程造价及建材价格按当前市场价一次性闭口包干.不受市场浮动因素的影响。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又在200448日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价款的结算及其他一些未尽事宜另行签订《建设施工承包补充合同》,约定如下:工程总价及建材价格按当前市场一次性包定为1250万元,总价不受市场浮动因素及其他任何因素影响,一次性闭口包千,甲乙双方均不得因市场涨跌因素提出异议;在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签证调整工程价款;同时下列事项可调整:①发包人选择的材料市场价超出预算报价,由其补贴差价;②实际钢筋用量超过预算10%,按实调整。

  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200448日签订的《建设施工承包补充合同》虽然都是闭口价,但是总价并不相同:备案的施工合同总价为900万元,而补充合同总价为1280万元,两者相差高达350万元。

  ()合同履行情况

  1.200442日,原告xx建筑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进场并进行开工建设;

  2.2004116日,xx厂综合厂房工程施工至结构二层混凝土浇灌捣完毕;

  3.2005l20日,xx厂综合厂房工程施工至结构五层混凝土浇灌捣完毕;

  4.由于被告xx厂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至结构封顶后,原告xx建筑公

  司停止施工;

  5.2005620日,被告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出律师函,以原告施延工期为由,通

  知原告自即日起解除合同。

  ()发生矛盾的导火线

  原告xx建筑公司因被告xx厂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遂停止施工。后被告xx厂以原告拖延工期为由,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于2005629日向成都法院起诉,向原告xx建筑公司主张工期违约金。原告xx建筑公司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即于2005722日向成都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因起诉标的达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标准),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确认原告享有系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请求

  1.确认讼争工程造价为14041681;

  2.判令被告xx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734252;

  3.判令被告xx厂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拖欠进度款128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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