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广西万里石塘公司与广西千里长沙公司签订了一份《广西万里石塘公司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广西千里长沙公司承包广西万里石塘公司的空调、水、电以及消防工程,双方约定:1.承包范围:空调安装、水、电以及消防工程;2.质量要求:优良;3.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支付。同年5月,广西千里长沙公司将部分水暖电安装作业、焊接作业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了一家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小型建筑公司,并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分包范围为:管道疏通、水暖电安装作业、焊接作业;劳务报酬为20万元,广西千里长沙公司承建工程的主体及专业部分。合同签订后,该建筑公司即进场施工,施工中,广西万里石塘公司向广西千里长沙公司支付了30万元的工程款,由于广西万里石塘公司后期资金紧张,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广西千里长沙公司于2004年8月停止工程的施工建设,将所承建的工程移交给广西万里石塘公司管理、使用。
2005年1月,某小型建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广西千里长沙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广西万里石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西千里长沙公司辩称,该建筑公司不具有相应等级的劳务资质,不应超越其资质等级对外承接劳务作业,与其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夯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收费不应按相应等级的劳务资质取费,不同意按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务报酬。广西万里石塘公司辩称,广西千里长沙公司以劳务分包名义将工程进行肢解转包,属于非法转包应为无效,且安装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建筑公司,未经度假村同意,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型建筑公司具有劳务分包法定资质,广西千里长沙公司与某小型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旋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某小型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后由于广西万里石塘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整个工程停工。广西千里长沙公司为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某小型建筑公司已完工工程的劳务报酬。广西千里长沙公司称某小型建筑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广西万里石塘公司是工程的实际受益者,且由于其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判决广西万里石塘公司以其与广西千里长沙公司之间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广西千里长沙的劳务分包行为是否合法;二是劳务分包是否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三是劳务分包中的责任承担原则。
一、本案中广西千里长沙的劳务分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所谓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汞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一)劳务分包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上,对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劳务分包没有明确规定。《建筑法》对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分包和专业工程分包作了规定,但对劳务分包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层次上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于劳务合同。由于目前法律没有对劳务分包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界定,导致在实践中产生大量将劳务分包认定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在部门规章层面上,建设部于2004年2月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将劳务作业分包规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一种类型,并将劳务作业分包界定为: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2001年3月8日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了十三项劳务作业分包种类及各种类的资质标准,十三种劳务作业分别为: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这些规定有效地界定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属性及范围,有利于在实践中明确区分劳务分包和转包、分包活动。一些法院在区分劳务分包和转包、分包,判定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时,认为只要劳务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及十三种劳务作业的具体范围,合同就应确认为有效。但是这些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执行力度不强,不利于有效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