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参考案例:未签订施工合同可否主张工程款?如何主张工程款?

 

发表时间:2011/11/26 9:15:4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参考案例:未签订施工合同可否主张工程款?如何主张工程款?

  -----某建筑公司诉河南省某警校工程欠款案评析

  【案情摘要】

  原告:某建筑公司

  被告:河南省 某警校

  原告于2003年10月向被告支付投标保证金1500000元,并中标被告招标建设的河南省某警校培训中心食堂及综合楼项目,被告向原告送达了“中标通知书”,但直到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时,仍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

  原告于2003年11月3日依监理签发的“开工令”正式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变更施工图纸及经常拖欠工程款而使工期一再延误,最终原告因资金困难,无法再进行组织施工,经监理单位批准于2004年8月28日停工,但经被告要求,原告为履约仍然自行垫资复工,但被迫于2004年12月份全面停工。

  经原告一方计算,到2004年8月,餐厅土建工程累积完成产值1541926元、安装工程30573元,综合楼土建累积完成5747929元、安装工程96900元。以上四项建安产值共计7417328元。然而,被告一直未对原告提交的“工程量签证单”予以确认。被告于2003年11月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万元,仍有100万元未退还原告。工程施工中,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共计221万元;被告向原告供应建筑用主要材料共计216万元。以上工程款和应退还保证金总计4045505元。

  停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补签施工合同,对已完工工程量进行确认,并请求支付工程款,被告均不予搭理,从而引发纠纷。2005年9月21日原告遂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原告对所施工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并索赔停工窝工损失69万元。

  【审裁结果】

  首先,法院认定了原、被告之间事实上存在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

  当事人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告方对工程系原告施工这一事实本身没有争议,但由于没有对工程量的签认文件证据,所以对原告单方计算的工程量争议很大,并对索赔部分不予认可。

  最终,双方于2006年1月4日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1、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共计278.5万元。分期在2006年9月20日前全部付清。

  2、原告放弃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诉讼费78010元由原告承担28010元,被告承担50000元。

  【分析评论】

  本案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在没有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无业主确认工程量的情况下,通过几轮艰苦谈判,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结案,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解决方式。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施工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

  由于本案中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那么当事人双方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成立,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一方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承担违约责任。

  我们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是否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合同便视为自始并未依法成立呢?下文将详细论述。

  然而,《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规定非常明确地表明我国《合同法》保护事实合同的观点。

  本案中被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下达了施工令,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原告履行了主要义务,被告虽然没有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签认,但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因此,法院认定原、被告间成立的施工合同成立并有效是有法律依据的,违约一方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合同责任,有违约情形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广西从事建筑工程的律师事务所,南宁做建筑工程方面比较厉害的律师
更多与 广西从事建筑工程的律师事务所,南宁做建筑工程方面比较厉害的律师 相关新闻:

·广西某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南宁建设工程律师:工程进度单施工面积与约定
·南宁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自行鉴·南宁建筑工程律师:工程未结算,承包人起诉发
·南宁建筑工程律师:承包人向关联公司违法分包·南宁律师推荐:无资质实际施工人签署的施工合
·南宁建筑工程律师: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问题法律·广西某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

 
上一篇建筑工程律师:工程中标还需要签订合同
下一篇[工程律师实务参考]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法律分析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