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商品房买卖问答40

 

发表时间:2007/8/6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24、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应当怎么计算?
答: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的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计算。

25、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可否要求法院减少?
答: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解释的规定比《合同法》的规定“当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可以要求降低”的模糊规定更具操作性。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这一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6、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业主不能按期拿到房产证,开发商应承担何种责任?
答: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若因为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约定或《解释》规定的期限内买受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记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间的情形,解释直接作了如下规定: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27、你刚才讲到了,买房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我认为这对于买房人极为不利,请问有什么方式避免不利的后果吗?
答:你提的这个问题正是在现实生活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很多情况是由于买房人对商品房担保贷款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特别是对自身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不清楚,导致在与开发商签定合同之后却贷不到款,由此引发了纠纷。我建议买房人在买房之前一定要做个有心人,对相关的贷款规定对照自己的条件比照一下,看自己是否符合贷到款的条件。为了进一步保险起见,可以在合同中与开发商作如下约定:不管何种原因,买受人未能取得担保贷款的,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签定的合同就无效。
 
28、经常听说在买房的时候,要审查“六证”,不知道具体是哪“六证”?
答:房地产公司进行商品房开发,一定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的时候,通过颁证的形式,许可相对人的行为或者确认行为的合法性。这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开发市场的混乱和无序,同时,对于买房人来说起到一种事前把关的作用。这“六证”指的是: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综合验收合格证(现房)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

29、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司法解释在条款中作了新的突破,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此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突破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30、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四条中“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里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什么事由?
答: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四条是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定金的处理条款,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定金罚则的例外。具体的事由可以有多种,既可以是合同的条件达不成一致意见(买受人的合理要求被拒绝的除外),也可以是由于银行按揭未获批准等第三方的原因。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5页  1  2  3  4  5  6  7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1月8日熊潇敏律师在梧州长州法院开庭
·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出台限购政策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南宁律师:诚意选房金没了诚意,究竟谁的错?·南宁律师:起诉只写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能否
·南宁律师:开发商交付方位布局与合同约定相反·南宁律师:商品房买卖预约视为本约的认定

 
上一篇雇员施工时受伤 发包人选任不当连带赔偿
下一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