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商品房买卖问答40

 

发表时间:2007/8/6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8、请问包销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诉讼地位?
答:首先应当明确开发商、包销人与买受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买受人之间是买卖关系,享有售房主体资格的是商品房的所有人即开发商,虽然由于包销合同的约定,具体出售商品房的行为是由包销人与买受人实际完成的,但从合同关系上看,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应为开发商与买受人。包销人与买受人之间虽然没有直接的买卖关系,但由于买卖行为是由包销人与开发商共同完成的,即包销人推销房屋、联系买受人,进行的是过程行为,开发商与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的是结果行为。所以,当发生商品房买卖纠纷时,买受人应当将开发商列为第一被告,同时包销人作为具体为民事行为的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厉害关系,因而可将包销人作为共同被告。《解释》规定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是将包销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此时的共同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解释》还规定了,若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19、房屋交付使用后出现出现什么样的质量问题时,或者说质量问题严重到什么程度时,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
答: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亦可提出同样请求。《解释》的这种规定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和精神。当交付的标的物完全违背了接受标的一方订立合同时的意愿,也就是说接受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该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20、在商品房预售时,登记备案是不是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进行预售登记对买受人来说有哪些好处?
答:是否登记备案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效力主要在于使预购人取得如下权利:第一,优先购买权。通过预先登记,预购人取得了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的顶的商品房的权利。第二,期待权。即通过预售登记,将使预购人取得对未来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期待权,只要预购人履行完毕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便应当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期待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

21、《解释》对房屋的风险转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则是以交付使用风险的分界点,但是,若是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产生了一般情况下不应发生的风险,如发生轻微地震时正常房屋没受损而该房屋却因为质量存在严重缺陷而受损了,这个时候风险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
答:我认为这个时候应当由出卖人来承担房屋毁损的责任。地震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你说的这个例子中致损房屋的原因不是地震而是质量缺陷,而风险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而造成了标的的毁损,据此可以得出结论,上例毁损责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22、在买受人与出卖人约定违约金条款时有时还约定了罚款的条款,请问罚款适用《解释》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1996]2号《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2条规定:“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和罚款的,或只约定罚款的,只要其金额不超过未履行部分总额的,可将罚款视为违约金处理。”这个解释虽然对适用的时间条件作了限定,但是可据此判断出罚款的性质属于违约金性质。因此,在处理涉及罚款和违约金问题是,应当注意侧重对守约一方的损失补偿。罚款约定过高的,也应当如同违约金一样,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违约金的标准进行调整。


23、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买受人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答:若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经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仍不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买受人行使解除权也是有期限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买受人不退房的,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本新闻共7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6  7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1月8日熊潇敏律师在梧州长州法院开庭
·房屋买卖合同签定后出台限购政策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验房交付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南宁律师:诚意选房金没了诚意,究竟谁的错?·南宁律师:起诉只写继续履行合同,该请求能否
·南宁律师:开发商交付方位布局与合同约定相反·南宁律师:商品房买卖预约视为本约的认定

 
上一篇雇员施工时受伤 发包人选任不当连带赔偿
下一篇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