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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问答40

 

发表时间:2007/8/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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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已于6月1日施行。这是最高院继1995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后公布的第二份专门的房地产司法解释。近期,一些开发公司纷纷提出了遇到的各类问题,本所现对问题进行了整理,并解答如下。

1、因开发公司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开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开发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进行综合验收。《杭州市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也规定,住宅区建设项目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因此,通过综合验收是开发公司在交房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若开发公司未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买受人因此无法取得产权证,责任完全在开发商。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某楼盘本应在2003年5月交付,但因房屋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多位买受人拒绝拿钥匙,请问这种情况下开发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此楼盘结构变化后开发公司未通知买受人,且结构变化后对景观破坏较大)
答:开发公司应依法承担责任。买受人有权业主有以下两种选择:(1)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当在收到退房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2)不退房的,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发生变化的,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面积变化的规定执行或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其他变化可以约定一定比率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日期为5月1日,综合验收在5月10日评审会议表决通过,证书中的日期为5月20日,开发商在5月15日交付。问,可否认为5月10日是综合验收通过日期?违约金可否支付到实际交付时间即5月15日为止?
答:综合验收通过日期为5月20日,以证书上的日期为准。违约金可以计算到5月15日实际交付日为止。

4、95年1月1日以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司法解释是从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二者是否有矛盾?
答: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案件纠纷,司法解释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此司法解释,已经终审的,不适用此解释。这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此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到1995年1月1日为止。但为了保证司法的稳定性,在解释实施前已经终审的不得以此为依据提起再审。因此,两者之间没有矛盾。

5、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答: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
所谓订金,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定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因此,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开发商明确自己所交的钱属于“订金”还是“定金”。

6、购房已付款是否包括银行按揭款?双倍赔偿以那个款项为依据?
答:购房已付款包括银行按揭款。购房已付款是指买受人向开发商已支付的款项,按揭款虽是银行付向开发商,但也算是受买受人委托付给银行,也算是已付款。双倍赔偿是指已付购房款的两倍赔偿。

7、开发商在2001年10月与客户签订了营业房合同,约定交付期为2003年8月31日。现国家测绘标准变动,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测绘,致使测绘面积小于约定面积3%之外,是否需双倍赔偿?(按当时签订合同时国际测绘标准测量,合同面积误差在±3%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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