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2003)肇刑初字第50号。
被告人伍卓良、甘启源、黄东辩称在本案中个人无得益,代公司受过,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伍卓良、甘启源、黄东和被告单位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免税进口的烟酒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61万多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伍卓良、甘启源、黄东为了单位利益,经集体研究决定走私作案,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属单位犯罪,对被告单位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依法判处罚金。被告人伍卓良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甘启源、黄东作为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2款、第154条第(3)项、第64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肇庆市肇港客运合营有限公司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32万元;对被告人伍卓良以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被告人甘启源以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对被告人黄东以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查获的香烟87920支、酒592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理分析】
处理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①如何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②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否以自己未获利为由 而减轻处罚?
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多是根据单位内部人员的地位和对单位意志形成的作用加以认定。根据学者研究,这种人员主要包括三种:①单位犯罪的决策人;②事后对犯罪予以认可、默认的领导人员;③对单位犯罪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①
也有学者区分两种情况:①决策者,即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的策划者;②对犯罪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或决策人员,包括疏忽和放任两种心理态度。②还有学者认为,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把他仅仅界定为某一种人是比较困难的,从司法实践看,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以下几种人:法定代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界定为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我们可以认为,认定是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能够在单位犯罪中发挥上述作用的人员),应看其是否具备这样的条件:①必须是犯罪单位的主管人员,即是单位的领导成员,同时也是该单位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是行使单位决策权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只有单位决策层的成员才能谈得上决定、
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他人实施走私行为。②必须是对单位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在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领导班子成员因为犯罪决策的形成形式有所不同,应当作出不同的认定:
(1)对于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单位犯罪,主要决策和分管领导成员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就是说,对集体领导制下的单位进行犯罪的,不能把所有单位的领导成员都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应当看其在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具体分工中,是否分管与单位犯罪行为相关的业务。在决策中是否起主要作用。同时,应当排除那些在决策中提出反对单位犯罪决策的领导成员。
在集体领导制的单位中,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能一概地把他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加以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他应当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其对单位意志的形成仅仅发挥了微弱的影响,或者其反对这种行为的话,当然可以不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