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民商专题 |本站动态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媒体之声 |刑事综合 |站长相册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公司律师 |公司综合 |律师文集 |特别专题 |债权债务
|赔偿标准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远东风采 |股权转让案例 |法治前沿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民商综合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雅虎 电信114 搜狗 新浪 网易 腾讯SoSo 中搜 MSN tom

“第三者”无权分遗产

发表时间:2008-10-8 8:16:4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赵兴军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新《婚姻法》第三条已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道德性社会规范以法律规范形式确立。本案中,虽然黄永斌和张学英同居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之前,但由于原婚姻法无此规定,因此审判时应当遵循该条法律规范的内涵理念。由于法律本身的内涵价值就是实现公平和正义,其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调整社会关系,达到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

  虽然黄永斌处分财产行为在《婚姻法》修正案之前,但这种行为的本身已使作为第三者的张学英具有期待利益,黄永斌和张学英的同居行为又损害了合法妻子蒋伦芳的权利,而蒋伦芳在婚姻上的权利正是《婚姻法》应当保护的,这种人身权,系生存权,他高于财产的权利。在生存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要维护生存权。表面看,黄永斌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在权利享受者方面,蒋伦芳系其合法的继承人,张学英为第三者,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从公平正义角度来讲,法律也应当支持蒋伦芳。

  由于张学英和黄永斌二人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已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遗赠财产的主张,因其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从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经验,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应片面地理解、生硬地照搬法律条文,而应把握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联系,整个部门法的内在联系以及法律的立法旨意和法律的内涵价值取向,审判的最终社会效果,才能做到公正执法、取信于民。

  如果本案被告蒋伦芳作为妻子,在丈夫黄永彬生病住院期间,不予照顾、料理,不尽夫妻互相的扶助义务,而是由“第三者”张学英尽照顾、料理事宜,从法、情、理上来说,第三者张学英是可以分得一定财产的。但本案事实并不如此,张学英胜诉显然无据。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相关新闻:

·副院长突然猝死后 三位“妻子”争遗产对簿公堂·遗产争夺战 “二奶”状告“一奶”法院判决“二
·法官说法: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畴 ·“二奶”代幼女诉讼要千万富翁遗产(组图)
·保姆与人大教授养女争房产 称已获教授遗赠·白领写自SA博客曝丈夫出轨续:遗产引发诉讼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受邀作客广西交通台谈醉驾入刑
·2010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官方公布标准
·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
·熊潇敏律师接受《南国早报》采访点评无期限租
·外地人请南宁律师特别专题
·律师执业规划杂想

站长视频
 
熊律师点评:小区内小车 熊律师点评:楼上漏水
熊律师点评:过年回家 熊律师点评:一堵围墙
热点文章
 
·已婚男老师上网征婚 女白领初见他就失身
·男女开房做爱被旅店老板儿子偷窥 
·海口一镇委副书记 被曝抢农民老婆做二奶
·广西一公司因非法窃取商业机密 被判赔款238万余
·狱中富商备受“照顾”以6套优惠商品房行贿监狱长
·七旬教授身陷艳照门 被敲诈15万后无奈报警
·为债务女子买凶杀自己 换千万理赔安家
·21岁女孩轻信网友被逼迫卖淫 为贞操从二楼下逃生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