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新《婚姻法》第三条已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道德性社会规范以法律规范形式确立。本案中,虽然黄永斌和张学英同居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之前,但由于原婚姻法无此规定,因此审判时应当遵循该条法律规范的内涵理念。由于法律本身的内涵价值就是实现公平和正义,其目的就是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调整社会关系,达到良好的社会秩序的形成。
虽然黄永斌处分财产行为在《婚姻法》修正案之前,但这种行为的本身已使作为第三者的张学英具有期待利益,黄永斌和张学英的同居行为又损害了合法妻子蒋伦芳的权利,而蒋伦芳在婚姻上的权利正是《婚姻法》应当保护的,这种人身权,系生存权,他高于财产的权利。在生存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要维护生存权。表面看,黄永斌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在权利享受者方面,蒋伦芳系其合法的继承人,张学英为第三者,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从公平正义角度来讲,法律也应当支持蒋伦芳。
由于张学英和黄永斌二人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已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社会风气。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遗赠财产的主张,因其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从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经验,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应片面地理解、生硬地照搬法律条文,而应把握好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内在联系,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联系,整个部门法的内在联系以及法律的立法旨意和法律的内涵价值取向,审判的最终社会效果,才能做到公正执法、取信于民。
如果本案被告蒋伦芳作为妻子,在丈夫黄永彬生病住院期间,不予照顾、料理,不尽夫妻互相的扶助义务,而是由“第三者”张学英尽照顾、料理事宜,从法、情、理上来说,第三者张学英是可以分得一定财产的。但本案事实并不如此,张学英胜诉显然无据。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