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司律师推荐文章,南宁公司律师经验文章,南宁公司律师推荐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
(2015年4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86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以下简称起诉、自诉、申请),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意见提交诉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当事人书写诉状、申请书确有困难口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记录,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交诉状、申请书为由拒绝接收材料。
第三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四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五条 申请执行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执行依据;
(三)申请执行理由、事项和执行标的;
(四)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五)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六)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第六条 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三)复议机关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四)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五)事实和理由;
(六)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七)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第七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