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
浙江地区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发生以下重大调整:
浙江地区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调整表
一审级别管辖 |
当事人均在同一省 |
当事人不在同一省 |
省高级法院 |
5亿元以上(含本数) |
3亿元以上 |
中级法院 |
1亿元以上(含本数) |
5000万元以上 |
基层法院 |
1亿元以下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特别说明: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