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

 

发表时间:2011/5/14 0:34:1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2、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为个体建筑队,应以工商登记上注明的户主或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如为个人合伙建筑队,原则上应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如个人合伙建筑队经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应以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建筑队对外承揽建筑工程发生纠纷后,不论该建筑队是否有营业执照,均应以开办该建筑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二、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

  14、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即应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15、要注意审查合同的形式要求,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具备的形式和履行了有关审批手续的合同,应当依法确认其有效。如合同欠缺一般行政部门所要求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有关形式要件,除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必须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签订的建筑队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17、按照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村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匠,必须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该证书的,所签订的建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前所订立的村镇房屋建筑合同除外。

  18、建设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应认为定为无效,但法人予以追认的或者表示反对并已实际履行的,可确认有效。

  19、经过合法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或筹建单位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0、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冒用、盗用他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他人名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该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与所承包的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可认定合同有效。

  22、不具有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队伍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一律认定无效。但被挂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承揽的工程交给挂靠单位施工的,不影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

  2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2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建筑工程,应审查每一个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签订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

  25、合法总分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总包合同合法;

  (2)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3)对外分包工程须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4)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5)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总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26、建筑施工企业将承揽的建筑工程转包的,不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或认可,应一律认定为无效。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转让有效。

  (1)被转让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

  (2)合同转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2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 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 纠纷 案件 意见(2009)
更多与 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 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 纠纷 案件 意见(2009) 相关新闻:

·1月11日熊潇敏律师在宁明县法院开庭·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已委托
·12月4日熊潇敏律师在江西新余市中级法院开庭·广西某建筑工程集团公司建筑工程系列案专项(已
·4月11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在广西高级法院开庭·3月15日熊潇敏律师团队凌通、曾繁科律师在东兴
·3月7日熊潇敏律师在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开庭·12月18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开庭

 
上一篇江苏省高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二手房买卖可参考]深圳中级法院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