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如为个体建筑队,应以工商登记上注明的户主或业主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如为个人合伙建筑队,原则上应以全体合伙人为诉讼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如个人合伙建筑队经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应以该合伙企业为诉讼当事人。
1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办的建筑队对外承揽建筑工程发生纠纷后,不论该建筑队是否有营业执照,均应以开办该建筑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
二、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
14、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即应确认合同的法律效力。
15、要注意审查合同的形式要求,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应当具备的形式和履行了有关审批手续的合同,应当依法确认其有效。如合同欠缺一般行政部门所要求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有关形式要件,除合同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1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发包方必须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资质证书。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签订的建筑队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17、按照建设部《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村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工匠,必须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未取得该证书的,所签订的建房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以前所订立的村镇房屋建筑合同除外。
18、建设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应认为定为无效,但法人予以追认的或者表示反对并已实际履行的,可确认有效。
19、经过合法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或筹建单位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20、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冒用、盗用他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以及他人名义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21、建筑施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如该建筑施工企业取得与所承包的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可认定合同有效。
22、不具有资质证书或不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队伍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无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一律认定无效。但被挂靠单位以自己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将承揽的工程交给挂靠单位施工的,不影响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
23、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2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建筑工程,应审查每一个承包人的承包资格,并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签订合同,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
25、合法总分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总包合同合法;
(2)分包单位具备与分包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3)对外分包工程须在总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
(4)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自行完成;
(5)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总分包合同,应认定无效。
26、建筑施工企业将承揽的建筑工程转包的,不论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或认可,应一律认定为无效。
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转让有效。
(1)被转让的合同必须是有效合同;
(2)合同转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受让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