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签定股权收购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
法律分析
最近,笔者承接了一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件主要涉及的股东与本公司签订收购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为此,笔者就上述问题进行疏理形成拙文。
一、案情介绍
2014年7月陈某、李某、刘某三人共同注册成立广西某农业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刘某。陈某、李某、刘某三人股权比例分别为:15%、15%、70%。由于陈某看好刘某掌握某农业先进技术,陈某不仅缴纳了150万元注册资本,而且陆续向公司注入资金1000万元。陈某、李某、刘某三人签署投资协议中约定,陈某注入公司的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均转为股本金。此后,陈某又受让了李某的15%股份,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登记。至此,陈某占股权比例为30%,刘某占70%。
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刘某经济能力陷入困境,无法提供更多资金用于公司周转,陈某于是便提出退出公司。
2015年10月,广西某农业公司与陈某就公司收购陈某股份事宜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广西某农业公司收购陈某的股份,公司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将陈某注入公司的款项共计1500万元退还给陈某。刘某作为广西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收购协议上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收购协议签定后,广西某农业公司通过公账退还了500万元给陈某。因剩余的1000万元未按时退还引发诉讼。
二、问题提出
本案中,涉及了股权转让(收购)的法律问题。该股权转让有别于一般的股权转让纠纷,主要区别于股权受让的主体是公司而非公司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结合法庭上争议的焦点及双方律师的代理意见,笔者着重对本案所涉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股权收购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是代表公司主体还是代表个人主体?该协议的性质是股权收购协议还是股权转让协议?
2、公司股东能否向公司出让股权?股东与公司主体签定股权收购协议是否有效?
沿着上述两个问题的思路,笔者着重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法律效力与意义、股权收购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区别、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进行分析。
三、法律分析
(一)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协议)上签字的法律效力与意义
合同(协议)的签署是我们经济活动中不可少的一种民事行为。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个人不能一概而论。《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当事人签字与加盖印章不需要同时具备,有其一即可。合同的签署也是多种多样,有些情况是一方为自然人,一方为法人,有时是双方为法人,也有是双方为自然人。因此,在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公司加盖公章的合同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能否代表公司?换句说,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如果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的行为,其签字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效力,对公司具有约束力,该行为的一切经济利益及法律后果均由公司承担;若其行为不能认定为代表公司行为,则其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那么,对于法定代表人签字问题代表个人还是公司法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具有代表人的身份。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为一人,是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且经工商登记的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不设立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的总经理。根据《合同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