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公司律师>>>正文

中国合同法中若干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07/10/18 21:15:05 来源: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今天我想和大家一块讨论一下关于合同法的一些问题。我感觉到合同法的内容太多,我想讨论一下新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
  一、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首先贯彻了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在现代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里都被称为“帝王原则”。为什么会提到这个高度?首先在债法里,当事人不管有多少知识,但对未来的情况是无法预见的,但如果当事人是能够诚实守信的,合同就能得到严守,反之,合同再完美,都不可能得到严守。再从经济效能来考虑。当事人能够遵循该原则,则效率能够达到最高。例如,我到上海要订机票,如果我打一个电话,航空公司就把机票送来,这就省掉了很多交易费用。但是有人订票后,送来又不要了,大家经常这么干,不承认打过电话,最后航空公司就不会再开展送票,这样交易成本就增加了,交易过程就显得缓慢。第三,合同法要强调诚信原则,是考虑到需要在此之上建立一个义务群,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和表现。
  那么这个义务群包括哪些内容?
  l、前契约义务。
传统的民法认为,只有在合同成立后,订约的当事人才真正地负有合同义务,而在成立前,即使当事人进行了谈判,也并不负有任何义务,否则就会强加义务给当事人,妨碍了谈判自由。但是现代民法认为尽管合同还没有成立,可是彼此之间因为相互的接触和商谈,可能产生一种信任关系,那么是有义务的,而这个义务的法律根据是什么?后来发现可以用诚信原则来解释。例如一个外商和中方商谈一个项目,让中方搞“四通一平”,搞好后,外商不签。中方提出要赔偿,但外商不赔,认为没有合同。起诉到法院,法院说中方至少是太心急了点,合同都没有签订,就去准备了。但是从这个案例里可以看出,可能有性急的成份,但这个准备不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外商已经口头上有所承诺,这就使中方产生了一种信赖,他基于这种信赖去进行准备工作。所以外商尽管没有签合同,但因为他已经违反了作为一个诚实的商人的义务。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42条、43条都有规定,但是也不限于这两条,例如289条的强制订约义务,运输人不得拒绝旅客的合同的运输要求。这也是很新的发展。因为随着大企业的兴起,垄断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问题,所以法律从两个角度对消费者进行保护。一是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定,因为消费者不可能协商,所以他不可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对条款的制作人使用条款进行限制。二是对大企业来说,从事垄断业务时,相对人可能被迫接受这种服务,例如自来水服务,不可能有别的选择,此时,民法就不能允许垄断的企业可以对相对人进行选择。否则消费者将会被迫面临一种接受不公平条的状况。所以立法就规定了强制订约义务,只要对方提出的是合理的要求,你就必须和他订约。但是规定这个强制订约时,实际上就是适用了这个前契约义务的理论。因为现在还是在订约阶段。那么这又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
强制订约义务的违反,相对人是不是可以请求他继续订约,法院有没有权力强制他继续订约?这个领域可能会发展得越来越多。包括出租车能不能拒载,如果拒载了乘客除了可以取得适当的补偿外,是不是还可以强制他订约,有人认为适当补偿后还要他强制订约的话,也是不合合同法的精神的。
  2、合同履行期前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就要进行准备,但是期限没有到来,所以当事人不能作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的话,都会损害对方的期限利益。可是现代的合同法也要求合同一方可进行必要的准备,并且不要使对方的期待落空。例如,订约买20层房,可是等交付首期房款时离交付房屋时只剩半年了,但这时地刚刚征下来,按通常的惯例,是不可能在半年内完工的。这时交付房款的一方可以因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对方应当作必要的履约准备,不能使自己的期待落空。所以现在的合同法就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上面的例子有人提出是预期违约,有人认为是不安抗辩。对此我认为是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的结合,也就是说是大陆法和英美法的结合,这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暂时中止合同确实是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中来的,但是大陆法没有规定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是一种抗辩权,只能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只能阻止和延缓对方的请求,但是不能解决对方的责任问题,也更不可能提供一种补救。所以为什么大陆法系里写到不安抗辩后就不往下写,因为这不是不安抗辩权所能解决的问题。那么中止以后怎么办呢?这里英美法就有优点了,这就是通过预期违约来解决,就是要求提供担保,也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我国法把两大法系的制度都吸收进来了。69、108和97条三个条文构成了预期违约的体系。但是其基础还在于诚信原则。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审核合同的要点·电子邮件能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吗?
·涉外合同纠纷应当分情况适用法律·合同法细则利于澄清无固定期限合同是终身制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动司法 应对危机--聚焦《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合同法》新解释出台   三大亮点针对现实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上一篇买卖合同的风险和防范
下一篇股东会决议损害股东利益及未修改章程调整董事、监事名额无效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