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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风险和防范

 

发表时间:2007/10/18 21:07: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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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合同的风险概念和特征
    根据《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存在的阻碍出卖人和买受人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利因素。一般来讲,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以下特征:首先,买卖合同的风险是不利因素,其存在是为了阻碍买卖合同目的实现。其次,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如果防范不当将会危害到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利益。再次,买卖合同的风险贯穿于买卖合同的始终,买卖合同的任一个阶段都可能存在该风险。最后,买卖合同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和可防范性,即大多数的风险是当事人能够事先预知可能会发生及采取措施避免的。
    二、买卖合同的风险类型
    1、主体风险。买卖合同的主体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不具备《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即为主体风险。对于企业,作为买受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作为能力;作为出卖人,除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否则就会产生主体风险。某企业作为一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就是因为买受方是虚构的单位,致使200多万元的货款无法收回,最终导致了企业的倒闭。
    2、条款风险。条款风险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所约定的条款,因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这也是买卖合同中最常见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涉及买卖合同具体内容的条款,主要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如果约定不明确、不具体,必然会导致条款风险,从而影响到买卖合同目的的实现。例如:生产建筑涂料的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买卖合同,乙企业出售铁皮桶给甲企业,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相应的价款。甲企业将涂料用乙企业提供的铁皮桶包装后进行了销售,后因铁皮桶的内膜大面积脱落并混入涂料,造成甲企业所售出的涂料大量退货,在甲企业向乙企业讨说法时,才发现当时所签买卖合同中对铁皮桶作为建筑涂料包装的质量要求条款并未明确,而且乙企业也提供了所生产的铁皮桶的合格证明,甲企业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履行风险。履行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当事方的履行能力发生变化或者出现违约行为等原因,造成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产生的风险。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作为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企业,如果没有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必然会带来履行风险,造成合同目的的不能实现。
    4、争议解决风险。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解决因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违约等纠纷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即为争议解决风险。企业在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选择《合同法》第128条规定的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产四种解决方法的哪种途径,显得尤为重要,如果选择不当,依然会给企业带来风险,造成维权困难。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防范
    一是企业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防范和抵御买卖合同的风险的能力。
    二是做好签约前必要的调查工作。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首先要对对方进行主体资格方面的调查,了解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防止出现主体风险。
    三是对涉及买卖合同重要内容的条款要字斟句酌,表述上务求详尽,以避免条款风险的出现。前面提到的甲企业在签订的铁皮桶买卖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乙企业所出售的铁皮桶必须符合建筑涂料的包装质量要求,就会避免条款风险给自己带来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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