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26 来源:
隐名投资要求隐名人将其投资交给与其发生隐名投资关系的显名投资人,并以后者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公开的投资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隐名投资人仅与为其投资的显名投资人发生隐名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与第三人发生公开投资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隐名投资人对第三人及依公开投资设立的民事主体均难能享有法律上的请求权。虽然隐名投资人也追求投资回报利益,但这种投资回报利益并不是以显名股权的持有及以显名股权分红的方式表现和实现的,而是以与其有关系的显名投资人的协议约定的投资回报方式表现和实现的,因此,隐名投资人在协议约定的年度投资回报不能取得或顾虑其隐名投资风险时,应向与其有关系的显名投资人提出请求,或者要求该显名投资人给付年度投资回报;或者要求解除隐名投资关系,由该显名投资人退回其投资;或者通过该显名投资人依法定程序为其取得显名投资人的资格。据此,隐名投资人仅对与其有隐名投资关系的显名投资人有实体诉权,对与显名投资人有公开投资关系的第三人及依公开投资关系设立的民事主体没有实体诉权。没有实体诉权也就没有程序诉权,本案即应驳回作为隐名投资人的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