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监管。在股权转让发生后,虽然公司不及时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鉴于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我们建议加强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监管,以减少纠纷的发生。《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公司在股东变更后应及时进变更登记,但对于不登记的情况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未能督促公司积极履行该项义务。因此,应明确规定在股权转让后公司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不办理,则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其进行补办,并可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明确股权转让引发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已逐渐承认了因股权转让而形成一人公司。比如,德国1980年修订了《有限责任公司法》,承认一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法国1985年修订了《商事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份集中于一人时,不适用解散的规定;日本1990年修订了《标准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人数未做下限规定。从公司法的发展来看,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并准许设立一人公司是一种趋势,我国待经济条件和法律制度健全时,也应承认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形成的一人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因股权转让而形成的一人公司,可以规定:1)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吸纳新的股东,使公司股东人数恢复至法定人数;或2)将公司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在公司既未吸纳新的股东又未变更公司性质的情况下,再考虑将其解散。
(四)加快建立我国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从执行实践来看,发生法律效力的股权转让纠纷判决或裁定并不能够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上文已作了简单的分析,可以说,公司制度不完善、企业信用低应是导致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议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使企业的经营状况可查,特别是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能通过这样的体系得以真实的反映,从而有利于竞买人做出买受选择,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