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股权转让纠纷判决或裁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股权转让纠纷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在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两个方面。
1.有关股权评估的问题。执行中股权评估是股权变现的前提条件和主要依据。以往在实践中是依据股权所在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对该公司进行整体评估,然后按照被执行的股权占公司总股权的份额来计算该股权的价值。这些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类: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预付帐款、存货、待摊费用等)、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不动产、设备等)、无形资产(包含土地使用费等)等等;负债类:流动负债、长期负债。这样的评估办法在固然正确,存在如下问题,对股权价值影响很大:
一是公司涉诉事件的存在与否及可能导致公司赔偿或获赔数额对资产负债的影响,以及对公司无形资产的影响无法计入评估报告;
二是公司设立时,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足及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股东抽逃注册资金无从查证,并没有计入评估报告;
三是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有无偷漏税,有无超经营范围经营,有无累诉可能,有无走私行为等及这些情况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的影响;
四是实际控制股东是否将公司当作从事违法行为的面纱,及股东对公司实际控制的程度、股东是否将公司的资产占为己有使之成为承担负债的担保;
另外,有些集团公司或经营规模大的公司的股权评估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复杂,存在大量的对外债务担保、拥有大量的不动产(包括楼盘、土地使用权)、拥有无数的绝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可能分布全国各地)等,评估公司对上述的资产进行核实、查证的公司非常大,投入费用非常高,而有时执行的标的占公司的总股权比例非常低。这样评估下来,可能导致股权变现后的价值尚不足支付评估费。
2.股权拍卖、成交中存在的问题。在执行实践中,拍卖股权往往难以成交。原因大致有:竞买人对拍卖的股权所在公司的资产信用情况不了解;或竞买人对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不认同,对股权所在公司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不信任;或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往往喜欢找自己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经营,新股东担心难与原股东合作。
三、规范股权转让的对策建议
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也不够明确,由此产生的司法实践问题也较多。为了更好地规范股权转让行为并协调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也为了更科学地指导审判工作,我们应该积极完善立法。针对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的上述疑难问题,在总结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经验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细化《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应通过什么程序并无清晰的规定,比如,如何启动股东会以及股东会应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决定等。为了保护股东的正当利益并保障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减少因程序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我们建议,在股东会召开方面,在《公司法》中补充规定:股东要求转让出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股东的书面通知书后一个月内如开股东会。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方面,《公司法》规定,定期股东会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临时股东会必须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才能召开,如此一来,小股东如果要转让股权,就会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因此,在股东会决议方式上,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办法,比如,不召开股东会而向各股东征集书面意见。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为其转让股权提供程序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