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律师提醒:这是一例历时近6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质量和工程款项纠纷,先后引发数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争议很大。工期、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三大问题,三者相互关联、相互制约。本文拟围绕有关工程质量问题,对该案进行简单评析。
案情
原告(上诉人):A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B建筑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再审中追加为第三人):C某
原告诉称:A公司投资180万元委托被告建设万头商品猪场,该工程于1998年2月完工并交付我公司使用,不久我公司发现隔离圈、宿舍、厂区道路、猪舍、饲料车间、成品仓库、生料库、食堂、办公楼及围墙等工程因偷工减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与被告方多次联系要求返工,但被告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养猪场部分返工费用713303元,以及为实现合法权益所付出的10000元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工程并非我公司施工,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原告猪场工程是由C某挂靠我公司并以我公司名义进行施工建设,现该工程已结算,款项被C某收取,其作为利益的实际取得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建盖养猪场及其附属工程设施工程所达成的口头建盖协议,该协议违反了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对此双方均有责任。但事后双方对所发生的事实及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无异议。原告依口头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对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被告负责相应的返工费用。被告主张该工程是由C某具体负责施工,应由其赔偿返工费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返工费用713303元。
2006年1月14日,C某以其作为实际的施工人对该案享有独立请求权但法院没有将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为由,对一审法院判决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再审,后法院裁定进行再审。 法院再审查明:C某原系B建筑公司下属四处经理。1996年12月30日C某代表B建筑公司四处与B建筑公司签订《目标责任书》,约定:一、项目名称为A公司建厂、建设单位为A公司;二、工程(概)预算造价100万元(暂定价,最终竣工决算为准);三、责任性质:施工项目(幢号)工程目标责任制。项目经理必须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所涉及的一切条款;项目经理必须协助公司财会科收款人员,按本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付款办法收取工程款和决算款;工程中所有材料由公司材料科统一采购,供应价格面议;公司负责与建设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完一切合同手续,配齐该工程应具备的各种经济、图纸、技术文件和资料;公司负责该工程预算、决算、收取工程款,绘制竣工图,整理竣工资料,对、工程盈亏全面负责等等。上述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建设单位在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B建筑公司未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B建筑公司即将A公司建厂工程交由其下属四处施工。施工前,B公司仅向其下属四处提供了办公楼和水池的设计图,其余工程设计图均是竣工后为了结算才绘制的。工程于1997年4月竣工。同年5月,B公司将上述竣工房屋和场地使用或者出租他人使用至今。2001年3月16日,工程所在地的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根据A公司的申请,对上述工程进行鉴定,结论为“该房系简易石棉瓦房,由于地基土质松软,南面地势低凹,加之无正规设计,基础处理不当,导致房屋东南角基础下沉、滑移,致使房屋东南段(7.6米)严重开裂,东南木结构架向南平移12厘米,房屋西段落11.4米虽有沉降,但不明显,不影响正常使用。根据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之规定,该房屋局部危险,建议拆除房屋东段7.6米,西段11.4米观察使用。”2001年11月1日,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某大学实验中心检测的基础砂浆检测结果为:送检的基础砂浆发现有粉煤灰成分。2003年9月3日,A公司以偷工减料引发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有关返工工程造价预算报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