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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第八次刑法修订

 

发表时间:2010/8/19 0:10:19 来源: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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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刑法修正案正快步走来。“原本计划于10月初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下称修正案),将提前于8月23日上会初审。”一位接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官员透露。

  在中共十五大提出的新时期立法工作总目标中,要求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刑法修正案是重要的一环。如今,2010年已过大半,为此,原本定于10月初审的修正案将提前至8月,预计经过10月的二审后,有望于12月审议通过。

  据《财经》记者了解,修正案初稿共40余条,全国人大法工委已经过一轮小范围征求意见。其主要内容,除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处罚外,同时对刑罚结构和特别减刑制度进行调整,以矫正“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司法现实。此外,修正案对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的建议作出回应,增加了危险驾驶罪、拖欠劳动者工资罪等新罪名,并针对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修改非法采矿罪等罪名。

  “修正案是立法机构在平衡各方意见下的产物。”参与讨论的学者透露,以往司法改革的成果,如“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需要体现在修正案中;另一方面,对大众舆论和行政机关的要求进行呼应。在谨慎寻找平衡点的同时,中国的刑法改革开始突入体制,进入“深水区”。

  减少死刑

  因涉及罪名较多,死刑设置已久为学界诟病。在1997年《刑法》中,死刑罪名多达68个,后经过司法解释调整为67个。其中不仅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严重暴力犯罪,也包括非暴力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经济犯罪,甚至包括走私淫秽物品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适用死刑的犯罪。

  近年来司法改革重要内容之一即为死刑制度改革。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随后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在死刑制度上则体现为“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为此,最高法院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于2010年5月联合最高检等部门颁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刑法》未修改的情况下,从司法程序和证据制度上力保“少杀、慎杀”。

  此次修正案体现了这种思想,让刑法典纳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据参与立法工作的学者透露,修正案将从三类罪名减少死刑: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二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表明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三是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来解决死刑适用问题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此外,修正案中还将出现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据《南方周末》报道,目前对年龄界限存在70岁还是75岁的争议。而这与1997年《刑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相呼应,更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主体,从而做到“少杀、慎杀”。

  调整刑罚结构

  死罪过多带来的司法现实是,一方面造成社会和司法机关对死刑的依赖性,动辄强调“乱世用重典”,并与历次“严打”互为表里;另一方面,刑罚制度的畸轻畸重,体现出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称之为“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结构性缺陷。

  在陈兴良看来,所谓“死刑过重”,指立法上死刑罪名过多,同时司法上死刑适用过多。而“生刑过轻”方面,据其调查,死缓相当于有期徒刑14年以上、24年以下,平均执行18年;无期徒刑相当于有期徒刑12年以上、22年以下,平均执行15年;有期徒刑最高为15年,平均执行10年;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平均执行13年。

  两相比较,正所谓“生死两重天”。陈兴良认为,生刑过轻带来对死刑的挤压,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死刑被大量适用的原因之一。因此,修正案亦考虑对刑罚结构和特别减刑制度做出调整。一方面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规定较长的最高刑;并将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最高总刑期,从20年延长至25年或30年,同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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