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辩护律师意见将成为检方办案报告重要组成部分
【财新网】(实习记者 林东晓)“辩护律师的意见将成为检方办案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一位官员8月29日透露,最高检正在究制定相关规定,对检察院办案报告的内容作出规范。
这个规范性文件预计将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将来的检察院审查报告要单独有一块关于律师的意见,其中包括律师对事实证据的意见,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意见。”
实际上,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51条、252条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其中规定,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是否需要起诉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听取其辩护律师意见;直接听取意见有困难的,还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来进行。
这样的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由于配套制度的缺位,这两条执行起来并不理想。为此,最高检准备对办案报告的内容格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前述最高检官员同时指出,在公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最本质的就是双方的证据开示,“这是听取意见的题中应有之义。”这意味着,将来律师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看到检方掌握的证据。
而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樊崇义教授证实,明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也将会涉及这个问题。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能看到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
在8月29日在北京举行的“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化建设”研讨会上,学者、法检官员和律师展开对话,求解“如何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化”的刑辩课题。最高检酝酿中的改革,正是这一制度化建设的一个方面。
听取刑辩律师意见要制度化的问题,因赵作海冤案而变得迫切。这起冤案的酿成,一个重要的原因正是司法机关没有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辩归辩、审归审”的现象沉疴已久,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某些检察官、法官往往在诉讼文书中以一句“不予采纳”回应了事。
“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必须进行一个制度化的建设,而且必须是一个刚性的制度,要有惩罚措施、保障措施。”研讨会主持人、《方圆律政》副主编曾宪文说。
与会律师唐红新指出,“律师行使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法定职业权利,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使自己的辩护意见取得办案机关的认可。如果律师的意见得不到尊重或者听取,那么赋予律师再多的权利也无济于事。”到会的律师界人士呼吁,应将检察院、法院反馈律师意见的操作制度化。
樊崇义教授认为,判决书的表述应作改革,充分反映控辩双方的理由,对律师的正确意见要吸收;有必要将“司法机关没有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作为构成上诉或者是抗诉的理由,以保障设想中的制度得到落实。与会的多位学者、官员表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应当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律师在司法改革中被边缘化的问题,也是研讨会上关注的焦点。唐红新律师指出,刑事司法改革必须高度重视和吸收律师的力量。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应该以律师作为刑事改革的重要力量为基础。
樊崇义教授认为,律师制度的改革应该尽快提上主管领导的议事日程。“关于司法改革,高检、高法、公安部、国安部都在不断地出成果。比如最近关于抗诉的改革、附带民事诉讼的改革,都在逐步落实。可是律师方面的改革这么多课题,我不知道由谁来牵头。”樊崇义教授说,“在司法改革中,律师不能被我们的制度、被主管机关,也被律师自己边缘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