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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终于来了

 

发表时间:2010/6/30 23:07:30 来源: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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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以事实为根据”到如今强调以证据为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无疑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业内预期,正在酝酿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必将两个证据规则纳入其中。

  程序性辩护终于来了

  对韩嘉毅来说,他所乐见的两个证据规定首次突破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立了程序性辩护原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程序性辩护是我们在实践中一直做不到、但又一直渴求的。多年来,我国律师在实践中一直在探索、求证这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本该由律师法予以明确,因为在刑事辩护领域,在民事、行政诉讼的领域都或多或少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在他眼中,两个证据规定的突破不是一个口号、一种宣示,而是实实在在地确立了程序规则,以及违反这些规则将要受到的法律制裁,“我们终于看到,何为违反法定程序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将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程序辩护有依据了”。

  所谓程序性辩护,就是指辩护人发现、指出、质疑承办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从而得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的辩护。在欧美法系的国家里,程序和实体问题并重,程序正义有时甚至高于实体正义。

  陈瑞华告诉记者,两个证据规定之所以引发刑事辩护律师的强烈关注,是因为其为律师的刑事辩护规定了程序性规则,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掌握为权利斗争的武器。

  在他看来,两个证据规定发布后,刑辩律师今后在法庭上可以按照程序将攻击控方证据的瑕疵、打掉其证据的有效性作为辩护重点。

  “可以挑战控方的单个证据,使其不具有证据准入资格;可以研究证据的规律,打掉控方证据的相关性、证明力、真实性、合法性。比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确立了有限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那么,在办理死刑案件中,律师就可以利用这一条从程序上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若控方没有做好证人出庭作证的工作,刑辩律师可攻击之、打掉其相关的证人证言的合法性。”陈瑞华举例说。

  法律要得到实施、权利要得到实现,就必须要争取,否则只是一纸空文。陈瑞华说,权利斗争的关键是辩护律师,本次司法改革过程中迈出的关键一步对辩护律师来说意义重大,而他们也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关键,“他们基于胜诉的欲望、为委托人谋取最大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他们依照证据规定、程序性规则大胆提出诉讼请求,显然是推动国家整个法治进步的力量。”陈瑞华分析。

  律师将面临更多挑战

  在很多刑辩律师眼中,他们明天的辩护道路似乎充满阳光,因为两个证据规定不仅确立了实体辩护,更增加了程序性辩护,它们不仅关注证据本身,更要关注证据的背后。

  “但是,给你权利的时候,也会给你义务、或者风险。”刘桂明冷静分析说。

  在他看来,律师如何驾驭两个证据规定、如何严格按照两个证据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质证,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无疑是重大的挑战。此外,“从另一个层面来说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新、老律师的交接问题。对于新的证据规定,老律师的领悟力、驾驭力肯定比年轻律师更强,所以,老律师如何将经验、智慧传授给年轻律师,这也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挑战。”他说。

  张青松也有同样的担忧:“表面上看给予了律师更大的空间,但实际上对律师的专业水准要求更高了,律师要更敬业、更专业,才能利用好这两个规定,否则,还可能适得其反。”

  专做刑事辩护多年,张青松从自身经验出发作了进一步解释:“因为你会同时看到,两个证据规定虽然为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提供了非常详尽的依据。但是,其内容的具体、全面、复杂,也对律师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事实是,新的证据规定要求,律师在熟悉实体问题的同时,还要熟悉程序性问题以及证据的搜集、固定、鉴定、勘验以及新类型证据适用、证据划分等问题,律师的质证变得精细化、专业化。”韩嘉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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