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既有复杂的社会根源,也与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过低有直接关系。”袁荷刚说。
据介绍,河南省盗窃罪起刑标准执行的是1998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3家以文件形式下发执行的标准,即将“数额较大”定为800元。“时过10年,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物价水平的不断攀升,以10年前的标准应对10年后的情况,显然已不合时宜。”马玉东说。
袁荷刚认为,同样盗窃千元左右的财物,现在与以前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是有明显差异的,只有相应提高定罪标准,才能客观体现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从与其他省份对比情况看,山西、黑龙江、安徽、甘肃等经济状况落后于河南的省份,其盗窃罪数额标准都高于河南,而河南依旧保持800元的标准是不恰当的。”袁荷刚说。
利于集中力量打击犯罪
“对一些小额盗窃行为不再按犯罪追究,盗窃犯罪的数量将会有所减少,这样会直接改变我省刑事案件的结构,整个政法机关的执法状况、各个诉讼环节的情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贺恒扬认为,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看,河南省发生的小数额盗窃案件,犯罪人员主要是农民、城市无业人员及未成年人,这些困难群体的犯罪诱因有更为深刻、复杂的社会原因,对这部分人员大量动用刑罚,可能引发更多社会不稳定问题。
贺恒扬表示,对他们采取宽缓的、非刑罚方法处理,更多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教育和挽救,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防止交叉感染,利于这些人员改过自新。从顺应时代潮流的角度看,提高盗窃犯罪定罪标准也符合国际上轻刑化、非犯罪化和非监禁化的大趋势有利于政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