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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符合标准毒品案坚决核准死刑 公布四起制造毒品案件

 

发表时间:2010/6/26 22:24:3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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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6·26”国际禁毒日临近,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一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毒品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这四起案件的制造毒品罪犯夏志军、何平全,走私、运输毒品罪犯王正元、朱玉峰,贩卖、制造毒品罪犯刘巍,贩卖毒品罪犯李德忠等6名罪犯依法核准死刑。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0928件,同比增长16.4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56125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17462人,同比增长8.78%,重刑率为31.11%,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14.81个百分点。从审判情况看,我国的毒品主要来自境外,以“金三角”缅北地区为主,但在境内制造氯胺酮等毒品犯罪也呈严峻形势;涉案毒品中,传统毒品海洛因、鸦片的比重,2009年为58.79%,同比下降7.09个百分点,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新类型毒品,2009年占39.72%,同比增长7.15个百分点,毒品种类多、新类型合成毒品多的特征明显。

  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1条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全国法院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大量或者向多人贩卖毒品等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处死刑标准的,坚决依法核准。

  新闻发言人同时指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坚持区别对待,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对于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体现政策,给予从宽处罚。这种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

  新闻发言人谈到,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针对禁毒工作依然较为严峻的形式,最高法院在继续加大对严重毒品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措施,加强对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继2007年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后,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9年“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印发了《关于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认定,制毒物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加大了打击涉易制毒化学品犯罪的力度,对进一步遏制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从源头上控制毒品犯罪高发、多发,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做好今年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最高法院采取了多项措施。3月5日,为配合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禁毒严打整治行动,最高法院向16个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高级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分别在4月、6月和9月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形成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声势。最高法院也于4月1日公布了5起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

  4月12日,最高法院又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人民法院2010年禁毒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做好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毒品案件调研,进一步加强审判指导,以禁毒宣传教育为重点,不断深化禁毒综合治理工作。据了解,各地法院特别是毒品案件多发地区的法院,在以往工作基础上,正积极探索禁毒综合治理的新形式和新做法,不断增强此项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今年的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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