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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盗窃构罪标准符合非犯罪化趋势

 

发表时间:2010/6/27 22:49:1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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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盗窃数额,在有些省被认为是犯罪,在另外一些省则被认为是违法。

  自从6月1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出台《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将全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由800元改为1000元以来,有人便提出:提高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会不会影响对盗窃犯罪的打击力度?

  河南省有关政法机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详细解释了河南上调这一标准的原因,称此举符合国际上轻刑化、非犯罪化和非监禁化的大趋势,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标准提高恐助长犯罪

  “提高了标准,不是给惯偷们更多作案的机会了吗?”有市民对提高盗窃犯罪定罪标准表示担忧。

  郑州市公安局一位派出所所长告诉记者,一些小偷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十分熟悉,专偷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物品。这样,即便在行窃时被抓住,因未达到定罪标准,也只是行政处罚,拘留几天就放了。

  这位派出所所长说,一起盗窃案的作案者专偷800元以下的物品。虽然每一笔的金额不多,但被抓获归案时发现,他竟然作案20余起,涉案金额达1.5万余元。

  郑州大学一位刑法学专家认为,刑法有关司法解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刑法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其管辖区域内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也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文化发展严重不平衡,如果在数额标准上一刀切,恐怕会造成实际上不公正的结果,造成司法适用上的被动。

  “但同时,如果同一个案件根据不同省份的数额标准来处理,则会使得刑法由于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规定的影响而变得缺乏可预见性,也不具有确定性,难以正确实施。”这位专家举例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盗窃1000元被审判,在河南省,其盗窃行为将构成盗窃罪;在上海市,其行为就不构成盗窃罪。这就意味着,同一个人,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的犯罪情形,会因为案件管辖地的不同,判决的结果也随之不同。如此一来,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难以得到保证,司法公正也无从体现。

  盗窃案轻刑判决比例高

  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介绍,近年来,河南省盗窃犯罪的数量在各类犯罪中一直居于首位。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普通刑事案件中,涉嫌盗窃犯罪人数占批捕总人数的比例,2009年为26.1%,2010年第一季度为24.5%,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主要犯罪。

  在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玉东的案头,有一份关于盗窃案件的调研报告。

  这份调研报告显示,2007年以来,登封市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中,盗窃案件占32%。从涉案金额看,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1万元以上)的有238人,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有428人,而犯罪金额在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有363人,占涉案总人数的35%。被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分、宣告缓刑的人数,占盗窃犯罪总人数的60.8%。

  从数字对比可以看出,800元至2000元(含2000元)的盗窃案件人数占到了三分之一,而案值在2000元至1万元这类案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案值介于2000元以上至5000元之间,出现了案值小、轻刑判决比例高的情况。

  而同样的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也已经发现。“在全省法院审结的盗窃案件中,小数额犯罪人数居高不下。”河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袁荷刚说,这些盗窃案件呈现出四个特点:大部分被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犯罪主体多为农民或城市无业人员,未成年人所占比率较大;犯罪对象多为常见、零散物品;犯罪人员多为初犯、偶犯,这一特征在未成年人盗窃犯罪中更为明显。

  10年前标准已不合时宜

  “过多地把盗窃行为做犯罪处理与促进社会和谐相悖。”登封市人民检察院犯罪预防局局长袁松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犯罪金额在800元至2000元盗窃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如果都以犯罪论处,不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也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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