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上诉人李素琴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不知道总公司在搞诈骗。
2、夏孝忠证言证实: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为非法集资而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方式设立的。该公司与池州市华丽农业科技开发公司签过一份《合作合同书》,共同开发一个万头特种山野猪养、繁殖项目,江苏昱泽林公司投入现金400多万元,但没有产生利润。2006年底有一个蚌埠的老太太带着李素琴到池州参观,李素琴问我一些示范园投资建设的情况。以后李素琴在蚌埠要成立分公司的事就是陈红梅和她谈的,有关工商登记的事如需要我签字盖章陈红梅报给我签字。给李素琴出具的委托书和股东会议的任命书。
3、陈红梅证言证实: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除了以转让股份的形式吸收别人的投资外,没有其他任何业务。2006年12月,李素琴她们在一个老太太的带领下到池州参观,事后李素琴问我说要在蚌埠成立分公司,我讲你到当地工商部门拿一个表,公司给你签字盖章。我讲你要想干先签一个业务员协议,李素琴就签了。我和李素琴一直做到2007年5月份我被抓之前。
4、程明证言证实:公司除了以对外宣称万头特种山野猪养殖项目有很高的收益为诱饵骗取钱财外没有其他任何业务。和邹德庆签定的养野猪的合同我们已经违反了。从我们只用个人卡转帐这点也能看出来我们从事的行为是非法的。蚌埠有昱泽林公司的分公司,每次汇款人是一个叫李素琴的。李素琴应该是2007年元月给我汇款的,一直到4月份我的帐户被查封了,后来李素琴把钱汇到谁的帐户上我不清楚。她汇的都是老百姓的投资款。
5、王仰湖证言证实:江苏昱泽林公司骗老百姓的集资款。公司对外宣称投资了池州的万头特种山野猪养殖项目会有高额收益,吸引群众投资。其实按与华丽公司的合同,我公司的投资根本没有到位,所谓高收益都是骗人的。公司没有其他任何收益。公司每收1万元投资1年的资金,到期应付18000元。2007年4月底夏孝忠被抓获,5月17日抓了我们。李素琴是蚌埠分公司的负责人,她到池州来过。蚌埠转到我个人帐户的钱就5月十几号的一笔,应该是李素琴汇的款。
6、刘模全证言证实:06年9月昱泽林公司和我们签定了一个合作合同,按合同规定昱泽林公司应投入资金,因为昱泽林公司投资不足,后来没有合作成功,2006年12月终止合同。
7、邹德庆证言证实:06年9月16日,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的夏孝忠和我商量合作开发万头特种山野猪养殖项目,并签定合同。但因夏孝忠违约双方解除了合同。他投入166万元。如果这个项目投资到位,第二年开始年收益率为27.3%。
8、被害人陈述、收据、投资协议书证实: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以该公司股东赵华嵩转让股权的形式与被害人签定《合作投资协议》来吸引被害人的资金,投资均是通过李素琴办理的。其中被害人李小华、孟素英、王妮妮还与李素琴一起到池州作过实地考察。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06年8月17日成立的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等情况;《合作投资合同书》证实06年9月18日池州市华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曾就万头特种山野猪养繁殖项目签定意向合同;《关于要求江苏昱泽林投资公司履行合同的通知》证实池州市华丽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江苏泽林投资有限公司的资金未到位于06年12月19日要求江苏泽林投资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任命书》证实:07年1月1日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任命李素琴为该公司蚌埠分公司经理;李素琴等人制作的《汇总表》证实:2007年1月-5月李素琴共吸引资金178.8万元,其中有李素琴和其女儿朱维莉的款项8.7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和中国工商银行贵池支行《理财金帐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李素琴将吸收的资金汇至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人员程明等人个人帐户;立案决定书证实07年4月27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对江苏昱泽林投资有限公司立案侦查;逮捕证、拘留证证实夏孝忠、陈红梅、程明于07年6月5日被逮捕,王仰湖于07年5月19日被拘留;《代收罚款收据》证实:蚌山区分局经侦大队2007年7月26日将李素琴案涉案款17465元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