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冬英、卢建安为索取债务,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冬英、卢建安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具有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但二被告人案发后投案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冬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卢建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以上二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郑世文
人民陪审员 陈雪英
人民陪审员 林 怡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