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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校抢劫案--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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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7/13 8:20:2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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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校,曾用名张啸,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4日被逮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校犯抢劫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校携带尖刀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湖西路附近,伺机抢劫。张校看见被害人赵彦君背挎包独自行走,即尾随赵至红旗街东一胡同311号楼下,趁赵翻找钥匙开门之机,持刀上前抢赵的挎包。因赵彦君呼救、反抗,张校持刀连刺赵的前胸、腹部、背部等处十余刀,抢得赵的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挎包内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余元、三星T108型手机l部及商场购物卡3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赵彦君被闻讯赶来的家人及邻居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抢救。次日12时许,赵彦君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7年7月27日接受委托,同年9月5日出具的公(长)鉴(法医)字[2007]127号尸体鉴定书记载:(1)尸体检验,赵彦君颈部l处创口,胸部2处创口,腹部2处创口,背部2处创口,四肢8处创口,共计15处创口;另在左腋下及后背部、左胸壁及背部、腹部正中有3处手术缝合创口。解剖见左胸腔血样液体200毫升,左肺下叶见6厘米长缝合创口,腹腔血染,积血300毫升,后腹膜大面积血肿,范围为15 x 20厘米,左髂总动脉在近分支处缝合,创口长0.6厘米,左髂总静脉分支处见长1.8厘米创口,未见缝合,静脉管腔内见凝血栓子。(2)分析说明:①尸表检见身体多处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致伤特征;②根据案情介绍,2007年7月26日晚,死者被人扎伤后送医院抢救,于次日中午死亡;③根据病历记载,腹主动脉损伤,左上肺下极贯穿伤,术中给予腹主动脉修补和左肺贯穿伤修补以及左胸背部、左上、下肢创口清创缝合;③尸表检见多处创口(已缝合),解剖见肺破裂(已缝合),左髂主动脉破裂(已缝合),左髂总静脉破裂口(呈开放状),管腔内见凝血栓子;⑤病理组织学检查见髂动、静脉管壁内出血,符合生前损伤改变,肺脏、肾脏呈失血性休克改变,结合死者面色苍白,球睑结膜苍白以及各内脏呈贫血改变等贫血貌特征象.符合失血性休克致死特征;⑥抢救记录记载,病人出血较为凶猛,血压降速较快,综合分析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扎伤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3)结论:赵彦君系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赵彦君之夫韩凯诉吉林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后,通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9年3月18日,长春市医学会作出长春医鉴[2009]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内容为:(1)争议焦点:患方认为赵彦君致死原因是腹部一静脉未缝合,导致大量出血死亡;医方(吉林省人民医院)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外伤大出血。(2)分析意见:①赵彦君为重度开放性腹外伤、胸外伤、失血性休克,急诊行腹、胸部手术符合治疗原则。②在腹部探查中发现左髂总动脉破裂,缝合后查无活动性出血,此时病人血压仍不能升至正常:因病人合并开放性血气胸,急请胸外科参与抢救,故腹腔下引流管一枚后关腹,经腹、胸联合抢救后,病情好转,血压稳定。③术后I2小时,腹腔引流管突然大量出血,病人短时间内死亡,无再次剖腹探查机会。④经尸检证实,左髂总静脉破裂未缝合,考虑由于静脉内血栓形成、后腹膜血肿压迫、失血性休克等,导致术中未能及时发现左髂总静脉破裂。⑤术后12小时内未见引流管有活动性出血,后由于血管压力变化,致血栓脱落,引起再次大出血死亡。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3)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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