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张校抢劫案--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发表时间:2012/7/13 8:20:2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校,曾用名张啸,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4日被逮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校犯抢劫罪,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7年7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张校携带尖刀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湖西路附近,伺机抢劫。张校看见被害人赵彦君背挎包独自行走,即尾随赵至红旗街东一胡同311号楼下,趁赵翻找钥匙开门之机,持刀上前抢赵的挎包。因赵彦君呼救、反抗,张校持刀连刺赵的前胸、腹部、背部等处十余刀,抢得赵的挎包一个后逃离现场。挎包内装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余元、三星T108型手机l部及商场购物卡3张、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赵彦君被闻讯赶来的家人及邻居送往吉林省人民医院抢救。次日12时许,赵彦君因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长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07年7月27日接受委托,同年9月5日出具的公(长)鉴(法医)字[2007]127号尸体鉴定书记载:(1)尸体检验,赵彦君颈部l处创口,胸部2处创口,腹部2处创口,背部2处创口,四肢8处创口,共计15处创口;另在左腋下及后背部、左胸壁及背部、腹部正中有3处手术缝合创口。解剖见左胸腔血样液体200毫升,左肺下叶见6厘米长缝合创口,腹腔血染,积血300毫升,后腹膜大面积血肿,范围为15 x 20厘米,左髂总动脉在近分支处缝合,创口长0.6厘米,左髂总静脉分支处见长1.8厘米创口,未见缝合,静脉管腔内见凝血栓子。(2)分析说明:①尸表检见身体多处创口,各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符合锐器致伤特征;②根据案情介绍,2007年7月26日晚,死者被人扎伤后送医院抢救,于次日中午死亡;③根据病历记载,腹主动脉损伤,左上肺下极贯穿伤,术中给予腹主动脉修补和左肺贯穿伤修补以及左胸背部、左上、下肢创口清创缝合;③尸表检见多处创口(已缝合),解剖见肺破裂(已缝合),左髂主动脉破裂(已缝合),左髂总静脉破裂口(呈开放状),管腔内见凝血栓子;⑤病理组织学检查见髂动、静脉管壁内出血,符合生前损伤改变,肺脏、肾脏呈失血性休克改变,结合死者面色苍白,球睑结膜苍白以及各内脏呈贫血改变等贫血貌特征象.符合失血性休克致死特征;⑥抢救记录记载,病人出血较为凶猛,血压降速较快,综合分析死者系生前被他人扎伤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3)结论:赵彦君系左髂总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赵彦君之夫韩凯诉吉林省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案后,通过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9年3月18日,长春市医学会作出长春医鉴[2009]17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内容为:(1)争议焦点:患方认为赵彦君致死原因是腹部一静脉未缝合,导致大量出血死亡;医方(吉林省人民医院)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外伤大出血。(2)分析意见:①赵彦君为重度开放性腹外伤、胸外伤、失血性休克,急诊行腹、胸部手术符合治疗原则。②在腹部探查中发现左髂总动脉破裂,缝合后查无活动性出血,此时病人血压仍不能升至正常:因病人合并开放性血气胸,急请胸外科参与抢救,故腹腔下引流管一枚后关腹,经腹、胸联合抢救后,病情好转,血压稳定。③术后I2小时,腹腔引流管突然大量出血,病人短时间内死亡,无再次剖腹探查机会。④经尸检证实,左髂总静脉破裂未缝合,考虑由于静脉内血栓形成、后腹膜血肿压迫、失血性休克等,导致术中未能及时发现左髂总静脉破裂。⑤术后12小时内未见引流管有活动性出血,后由于血管压力变化,致血栓脱落,引起再次大出血死亡。⑥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不属医疗事故。(3)结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宁优秀刑事律师,广西优秀刑事律师
更多与 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南宁优秀刑事律师,广西优秀刑事律师 相关新闻:

·韦某抢劫案(二审,已委托)·覃某抢劫二审案(已委托)
·覃某抢劫二审案(已委托)·抢劫后又迫使被害人出具欠条的罪行认定
·共同实施盗窃后未使用暴力的行为定性·抢走债务人现金抵债是否构成抢劫罪?
·南宁律师熊潇敏成功办理一起抢劫案——检察院·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入户后劫取他人财物行为

 
上一篇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的罪与非罪
下一篇被告人叶某英非法拘禁一案刑事判决书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