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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假充真”和“以假卖假”行为在定罪和销售金额认定上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2/7/13 8:20:22 来源:
广西专业律师网
经由上述分析,两个解释文件所明确的销售金额认定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取决于标价、同类合格产品或者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与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接近。在“以假充真”型案件中,除个别情况外,涉案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与标价、同类合格产品或者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比较接近,因此两个解释文件所明确的销售金额认定标准比较科学合理。但在“以假卖假”型案件中,涉案产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与同类合格产品或者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相去甚远,因此,对于这类案件,两个解释所明确的销售金额的认定标准应受到限制。
(三)关于“以假卖假”案件“销售金额”认定标准的建议
在“以假卖假”案件中,涉案产品的拟卖价与同类合格产品或者被侵权产品的价格存在相当的差额,因此,按照同类合格产品或者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出的货值金额或者经营数额必定与销售金额的实质内容相背离。基于这一考虑,在保留《伪商解释》和《知产解释》对“销售金额”所下的定义的前提下,为了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建议对“以假卖假”案件中货值金额或者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作特别规定。具体建议如下:
建议《伪商解释》第二条第三款增补以下内容:“……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行为人以假卖假,没有标价的,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划线处为增补内容)
建议《知产解释》第十二条增补以下内容:“……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但行为人以假卖假,侵权产品无法查清已销价格或者无标价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下划线处为增补内容)此外,鉴于部分打折促销案件,涉案产品标价与实际销售价格之间往往存在相当的差额,《知产解释》又未明确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和涉案产品标价哪个参数优先,建议在有关指导案例中明确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优先原则。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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