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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校抢劫案--医院抢救中的失误能否中断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发表时间:2012/7/13 8:20:29 来源:
广西专业律师网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医疗机构的失误能否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因左髂总静脉破裂死亡,而此破裂口是被告人在抢劫中持刀刺击所形成的,不是医院抢救行为形成的,医院的救治行为没有增加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不承担被害人死亡的责任。而被告人的持刀刺击行为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决定性因素。虽然医院在抢救时没有发现,也未缝合被害人左髂总静脉创口,存在失误,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并非抢救措施不当所致,医疗机构的这种失误非明显失误,不足以断绝捅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不能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毕竟没有当场死亡,而是经过了医院的抢救,医院在救治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被害人左髂总静脉破裂,没有及时予以缝合,最终导致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虽然这一伤口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医院的抢救行为对导致被害人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如果医院在救治被害人过程中没有失误或者说水平再高一些,能够及时发现被害人的伤口并予以缝合,或许被害人就不会死亡,虽然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但倾向于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一般情况下,在被告人行为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而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影响力较小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轻或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本案中被告人预谋抢劫,选择在居民区作案,且尾随被害人到家门口实施抢劫,为排除被害人反抗,持类似杀猪刀样式的刀具攻击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要害部位十余刀,行为没有节制,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尽管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失误之处,但这种失误并非明显失误,且可能存在于一切抢救过程中,唯其如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才明确将此类失误排除在医疗事故情形之外。由此而论,本案医疗机构的失误没有中断被告人的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法院以抢劫致人死亡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赵善芹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管应时)《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2集(总第79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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