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7/12 9:22:57 来源:平湖法院
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1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利娟
人民陪审员 徐正明
人民陪审员 沈玲英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佳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