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7/11 9:07:40 来源:宝安法院
被告人王小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安
审 判 员 陈锦明
人民陪审员 陈凤娣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鲁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