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按揭贷款的一般流程为:
① 出卖人取得贷款银行转让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 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③ 提交买卖合同及买受人贷款资料交银行审核;
④ 同意贷款后与转让方及原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变更协议;
⑤ 买卖双方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手续;
⑥ 办理房屋过户、抵押登记手续。
第九章 房款的提存或监管
一、保证房款安全的方法
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买受人可以协议将房款委托律师事务所提存、交银行监管或向公证处提存。
二、委托房款监管的操作
买卖双方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可将购房款和产权证交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待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即买方产证出证后,再由律师事务所通知买卖双方同时领证、领款。
其流程一般为:
(1) 律师事务所与买卖双方签订《见证协议》。
(2) 律师收取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当事人身份证明(均需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产权登记的收件收据或产权证(均需原件);买卖合同(原件);
(3)买入方房款划到律师事务所提存帐户。
(4)办理产权过户或/和抵押手续;
(5) 通知买卖双方领证、领款。
(6) 三方办理交接、领证、领款。
第十章 二手房过户登记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应当注意,购买的房屋未经房地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为防止出让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侵害买受人的利益,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权属证书;
(2)转让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转让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出具对具体承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a、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b、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北京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c、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转让合同或者与转让有关的法律文件;
(4)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测量面积成果报告(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
按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册,并通知房地产权利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领证时权利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印花税收据及受理时的收件收据(原件),仔细核对《房地产权证》及《登记证明》。
三、律师代办登记 (律师应当及时关注各种税费的变化,并应提示委托人,在办证中发生的各种税费应由委托人据实支付)
委托他人代办二手房买卖转移登记手续,要取得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二手房买卖中发生或应交纳的税费:
1.根据北京市的现行规定,有关税费标准如下:
2.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个人1.5%、单位、高档房3%,非居住房屋3%;
3.合同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承担0.05%;
4.权证印花税:买受人承担,5元/本;
5.配图费: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25元;非居住房屋1:500地籍图每幅65元、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
6.抵押登记费:纯公积金贷款100元,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200元;
7.公证费:50万元以下部分,按房价的0.3%,不足200元按200元计;50万-500万按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