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然后再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帐簿。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事宜。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对工人实行录用合同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按公司制定的工资制度执行,并在录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㈡股东会决议解散;
㈢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散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在解散理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对全体股东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