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执行股东会决议;
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㈣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㈤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㈥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㈦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㈨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副经理、财务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出现空缺时,可由董事会会议决定增补,并提交股东大会追认。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要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六章 经理
第三十三条 清河木业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公司设经理1人,副经理2人。
第三十四条 经理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㈢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㈤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㈥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管理人员,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
㈧、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三人。监事会主席由铁法煤业集团委派,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经费。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检查公司财务;
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0日内送交公司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㈠弥补公司上年度亏损;
㈡按剩余部分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
㈢支付股东股利,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