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股本构成
第十二条
公司股本由国有法人股和自然人(职工)股组成。国有法人股为铁法煤业煤集团,自然人(职工)股为林业总场在岗职工(不含离岗休养、调研员、工伤等人员)。其中国有法人股102万元,占总股本的51%,自然人(职工)股98万元,占总股本的49%。
第十三条 公司出资人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自然人股东离开公司时,其股份不能带走,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㈠按本章程规定,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㈡按持有股份取得红利;
㈢按规定审阅公司章程;
㈣通过股东代表或经监事会了解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
㈤通过股东代表或经监事会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和质询;
㈥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批准内部转让股份;
㈦公司终止后,按其所持股份,取得公司可剩余资产。
第十七条 股东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㈠遵守公司章程;
㈡依所持股份承担公司亏损及债务;
㈢服从和执行董事会决议;
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㈤积极支持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为公司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㈠公司名称;
㈡公司成立日期;
㈢公司注册资本金;
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㈡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㈢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
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㈦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㈧对公司合并、分立、扩大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㈨修改公司章程;
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并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为每年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包括股东会会议需讨论的书面材料)。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设秘书1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