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 集团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铁法煤业集团清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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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组织和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依法开展企业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坚持“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理念,通过合理有效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创出最佳经济效益,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股东以其所认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以提高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不断增加股东的经济利益、权益为目的,按照市场需求,以木制品为主导,以其它多种经营为辅助,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和灵活的市场营销方式,逐步建成一个具有市场竞争力、适应力和抗冲击力的管理科学、技术先进、职工富裕的现代企业。
第二章 注册名称、地址和资本
第八条 企业名称:铁法煤业集团清河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企业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杨木乡(铁法煤业集团清河林场院内)。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2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木制品生产及销售 兼营:农林产品、建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