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期的改革实践和研究分析,我们认为这些困难和问题对人民法院而言主要是两方面,主观方面是执行体制机制不健全、执行权行使不规范,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缺乏执行权威,社会信用制度不健全,导致执行工作手段有限,遇事掣肘。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就必须从主客观两个方面下工夫。《若干意见》中相关制度和规定就是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总结的成果。
2008年,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文件,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根据文件要求组织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这次的改革任务,对由本院牵头的12项改革任务进行了分工部署。其中,执行局负责承担了“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的课题。课题组牵头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协办单位为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十四个机关、部门。中央文件对执行改革也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任务。根据中央领导批示要求,执行改革任务要在今年年底前取得成果,对主要内容要以正式改革意见的形式下发。执行改革课题组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的领导、协调和协办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对改革任务的主要事项形成了基本一致的意见,大部分意见体现在了《若干意见》中。
总之,面临新的执行工作形势和改革任务,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显得尤为迫切。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执行工作的实际状况,就当前执行工作的几个重大问题经过党组研究后,出台了《若干意见》。可以说,《若干意见》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执行工作的又一体现,是“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活动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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