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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产律师:商品房公摊面积亟待规范

 

发表时间:2016/7/4 10:19: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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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查阅了类似案例,很多地方法院都是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但是购房者承担公摊面积增加部分的购房款是否存在其不合理性。山东高密“史上最牛公摊面积”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2007年夏,在北京工作的张先生看中老家山东高密市一处名为“贵宾首府”的楼盘。繁华的地段、敞亮的样板间,一下就打动了他。事后他回忆,楼盘虽是预售,但“火”得很,他差点没抢到房。在张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建筑面积是85平方米,但套内面积、公摊面积都没有说明。据记者实地目测,这个走几步就会撞墙的房间,看起来也就40多平方米。后经过测量,套内面积缩水一半 公摊系数高达52%。显而易见,通过以上案例,开发商钻了法律空子,从目前相关法律,确实让购房者权益无法得到较好的保障。

  三、商品房公摊面积争议大的根源。

  第一,公摊系数的测定,一般由相关部门授权的测绘机构负责。测绘所投入专业的设备和技术人员,利用科学的测量方法测出较为客观的公摊系数,其本身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经费,具有复杂性和不透明性。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为整幢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幢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有专家介绍说,虽然从计算公式来看并不深奥,但正是因为计算公摊系数时要涉及上述诸多内容,因此相对来说极为复杂。而同时对普通购房者来说,自己无法测量出各类建筑面积,因此仅靠个人力量是无法得知公摊面积的确切数据的。第二,国家并未针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公摊系数指标作出硬性规定,公摊系数同时受到限高、容积率、绿化面积等诸多规划因素影响,因此无法确定具体指标。

  四、几点建议。

  1、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公摊面积的内容亟待规范。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最重要的文本,虽然合同示范文本对建筑物面积的误差范围和相应的责任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并没有规定公摊面积出现误差的处理办法,导致公摊面积变化没有个限度。有的开发商便钻这方面的空子,除了隐藏在背后的价格陷阱外,还可能出现有的开发商把不该分摊的部分分摊到消费者承担的范围内,或者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把分摊面积的楼梯、公共过道等改小的情况。因此,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要注意,在“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除了要将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套内面积三者写明确之外,还应当与开发商明确约定“套内面积误差及公摊面积误差处理办法”,杜绝出现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2、借鉴上海地区关于公摊面积误差的做法。

  201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担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对购房者是否应当承担公摊面积增加部分的购房款有明确的规定:因共用分摊建筑面积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保持不变,但在法律法规及大多数地方性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为了避免在公摊面积增加时补交房款,购房者应当仔细拟定购房合同,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将合同具体化、如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摊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方数、使用面积平方数,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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