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商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1999年8月,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房价183万元,交房日期为2001年5月,但是未就管道铺设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2001年1月,开发公司通知李某,房屋中有管道通过,装修进行了局部处理,不影响使用和美观。李某接函后表示反对并要求拆除。后开发公司交付了房产。2002年3月李某起诉要求拆除,但是该管道为公用,法院驳回了李某诉请。2002年11月李某起诉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86000元,并对房屋贬值进行赔偿。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酌定开发公司赔偿34500元。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订立合同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由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可考虑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导致李某多支出的交易费用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部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