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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公司股权分割纠纷实战:从一审程序违法寻找二审胜诉突破口

 

发表时间:2010-6-9 19:21:5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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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原告错误主张分割夫妻存续其间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一审法院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却分割公司及公司财产-------

  离婚后公司股权分割纠纷实战:从一审程序违法寻找二审胜诉突破口

 

  一、盲目的起诉 错误的判决

  钟女士因与丈夫揭先生感情不和,于2008年7月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钟女士称:2009年5月下旬,其到广西融安后发现揭先生与其协议离婚时,故意隐瞒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公司被法院查封及揭先生名下的轿车被拍卖的事实,也隐瞒了对公司增资600万元的事实。

  为此,钟女士委托当地的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向当地法院起诉,诉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万元(公司增资前的注册资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揭先生在2007年5月在广西融安开办的公司注册资金为108万元,原、被告双方对公司债权债务以及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轿车一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认为公司增资的600万注册资金以及公司通过挂牌竟买的方式取得一宗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司和揭先生在银行的存款,这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在未查明公司这些年的经营收益是多少的情况下,竟酌情确定由揭先生付给钟女士25万元,之后判决揭先生经营的公司和公司的财产以及揭先生名下的小汽车一辆归揭先生所有。

  二、一审诉讼策略错误后果:要走弯路和险路

  钟女士拿到判决书后,咨询了本站熊潇敏律师。熊律师看了钟女士的起诉状及一审的判决书后,认为钟女士的一审时诉讼策略上错误,导致了诉讼主张错误,同时不可避免地陷于被动之中。错误表现在:

  1、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尚在运营的公司及其公司这些年的经营收益,以及公司的股权。而钟女士却去主张分割注册资金的100万元这显然是错误的。

  2、姑且不予认定100万是公司注册资金,但从钟女士提交的证据显示,很明显其主张的100万就是注册资金。

  3、根据法院“不告不理”的审案原则,钟女士如果未提供相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将陷于起诉被驳回的风险。

  4、未主张分割公司股权而主张分割注册资金将有损失股权权益的风险。

  面对这样的惨局,如果收拾?为此,熊潇敏律师分析了一审的判决书,提出:一审法院在审理时程序严重违法,即原告钟女士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0万注册资金,而法院却未予审理,而是判决被告揭先生支付25万元给钟女士后,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公司及财产、小车都判决归被告揭先生所有。法院在未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是多少的情况,作出上述判决,程序严重违法。此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也不能分割,一审法院应该释明而未予释明,也属程序违法。

  为此,熊律师给钟女士制定了一个诉讼方案:主动上诉,并主动提出一审诉讼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然而,钟女士在上诉期未能好好把握主动上诉的机会。而错误地认为,等一审判决生效后先拿到25万元再重新起诉。钟女士走了一步险棋!

  让钟女士想不到的是,在上诉期内,被告揭先生依法提起上诉。

  揭先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揭先生与钟女生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夫妻关系期间双方各自对外债权债务,离婚后由揭先生享有与承担。”这就涵盖了公司未清算的债权债务。认为法院对公司及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钟女士的诉讼请求。

  揭先生主动出击提出上诉,这对于钟女士而言更为被动了。揭先生在二审期间可以随时撤回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同意其撤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院效力。那么,即便一审有程序违法,那么钟女士也只能通过申诉程序处理。这将是漫漫的诉讼之路!

  在这种情况下,钟女士也只能被迫应诉了。且更应强调一审程序违法,要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别无他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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