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9/1 11:36:45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一、确认被告杨照春持有的绿洲公司股权中17.98%(价值人民币360.499万元)为原告张建中所有。
二、被告杨照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工商管理部门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张建中的名下。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