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2/8/23 17:09:43 来源:广西律师在线
上述投资形式尽管未反映在挂靠公司的章程之中,但确是此种公司得以设立和发展的全部条件,它们构成了各方当事人对公司事实上的投资,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法律原则,这种公司的股权应归属于提供这些投资的所有当事人,并应根据各种投资在公司经营中的作用和对资产形成与增长的影响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