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符合规定的投资。公司的设立人或股东虽然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但在公司创办和经营过程中,却以其他财产形式对公司进行了实际投入,这些投入在形式上可能不符合合同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形式,比如本应投入货币而投入了实物或专利、本应投入工业产权而投入了货币、本应以现金直接支付给公司,而以替公司向他人支付办公场所租金、差旅费、公关费用等形式进行货币投入等。
上述三种投资形式中,第三种投资形式虽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投资的财产本身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法定出资形式,对投入者来说是实在的财产付出,对公司来说也获得了实际的财产价值,这种投资应得到承认和肯定,在法理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在司法实践中也不难得到支持。但对于劳务投资和信用投资,确是理论上需要明确认识、实践中亟须统一掌握的重要产权认定依据。
劳务投资,即以向公司付出的劳动或工作作为投资。劳务,包括简单的体力劳动,也包括复杂的、高级的技术或管理性的工作。毫无疑问,劳务出资具有经营的功能,甚至是极强的经营功能。对有些公司来说,要从事经营和取得经营佳绩,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或实物,更需要的可能是管理能力与技术。撇开公司对外偿债的需要,劳务本可进入公司的资本和允许股东以此作为投资的手段,股东之间也完全可以达成有关劳务投资作价的任何协议,但由于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信用所决定的对出资标的偿债功能的要求,目前它也被排除在法定出资形式之外。虽然如此,但实践中确存在股东对公司进行劳务投入而要求获得相应股权的情形,近年来日渐推行的经理层持股、员工持股、股权期权计划等企业激励方式,都存在以管理人和公司职员对公司的劳务或服务投入获取公司股权的安排和需要,由此,对劳务出资不能简单地完全否定,而应结合劳务的本身特点和劳务投资的实际情况酌定。虽然目前一般还不宜承认以将来的劳务作为投资。但如果劳务已实际提供、且能够折算为财产金额、可转化为现实财产,则可以允许其作为出资或抵作股款,此时对于已经发生的劳务而言,实际是一种债权,即劳务提供者对接受其劳务的公司所享有的报酬请求权。此种请求权的价值可以作为股权的对价用于对公司的出资。对于挂靠公司和虚假出资的公司而言,是应该也可以将实际创办人对公司的管理服务认定为对公司的劳务投资。
信用投资,即通过某种方式使股东的商业信用为公司所用并受益。其利用的方法通常是允许公司使用股东的名称从事交易活动或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等。信用出资,因其价值难以具体判断、确定和无法有效移转,难以实现债务清偿功能而不被现行公司法所允许。但信用的经营功能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一种商业评价和信誉,信用不仅是商事主体所能拥有的无形资产,更是其开展营业活动的重要条件,有的公司甚至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资产能力的情况下靠其卓越的信用而获得经营的资源,对于某些从事特殊经营的公司而言,良好的信用甚至较之雄厚的资本更为重要。在中国,信用的利用尽管未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和理论的肯定,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确存在以信用作为出资的需要,在一些公司和企业中,也存在着公司对股东信用事实上的利用。其中,对于挂靠企业的产权认定,即存在着信用利用与估价的问题。事实上,许多被挂靠组织尽管未向挂靠企业进行有形资产的投入,但其信用却被挂靠企业实际的利用,挂靠关系许多情况下正是挂靠企业为利用被挂靠组织的信用而发生。许多挂靠公司在虚假出资情况下依然能够对外融资和获得其他的经营条件,恰是利用了被挂靠组织的某种渠道、便利或影响,恰是通过由挂靠关系所产生的身份和背景获得了他人所无法获得的经营资源和条件,被挂靠组织由此而取得管理费等名目的收益并进一步主张投资者的权益也是顺理成章的逻辑,而其投资的方式正是也只能是信用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