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房地产律师认为,在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为夫妻二人还是其中一人,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仅登记为子女的,仍被认为是夫妻以及子女的共有财产,而非子女一人独有的财产。家庭内部分割财产时,均应按此种意见进行分割。不过,如产权人(即产权证上具名的人)将房屋出售、抵押,其余没有在产权证上具名的产权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诉请买卖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因为房地产权以登记为准,没有具名的产权人只能要求具名的产权人分割出售款或赔偿其所受到的损失。
七、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处理?
上海高院认为,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广西房地产律师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哪怕是在婚后购买的,只要双方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则房屋就是共同共有,只不过出资的一方在分割时可适当多分。举例来说,男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价值100万元,女方未出资,但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假设双方未约定按份共有(也就是说约定男方占多少比例产权,女方占多少比例产权),那么在离婚时,房屋将被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女方可以拿到一半,男方作为出资方可以适当多分。这个指导意见虽然没有说如果约定按份共有时如何分,但从法理上讲,应当按双方约定的各自比例分割,如约定男方80%产权,女方20%产权,则男方应得80万元,女方应得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