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您好,我在一家网吧上网时不慎摔倒在地上并导致受伤,请问网吧需要负责和做出相应赔偿吗?
【问题】在公共场所内受到伤害,场所管理者是否要赔偿?
【南宁律师解答】
网吧属于娱乐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吧对场所内的人员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首先,您摔倒并受伤的原因是否是因为网吧未尽到基本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您摔倒?其次,若因为网吧的原因导致您摔倒,您是否对伤情作了相应的鉴定?
若因为网吧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您摔倒并受伤,您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吧对损害事实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作者:熊潇敏、卢瑜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个人简介:
熊潇敏,1973年10月出生,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诉讼与仲裁部部长、高级合伙人、律师,广西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委员会委员,广西大学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具有法官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职业之前在法院工作十年,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对诉讼案件有较强的预判能力。辞去法官从事律师执业后,致力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赔偿、建筑和房地产、公司法务、矿业与能源等法律事务的研究。领衔创办广西专业律师网并担任该站站长、首席律师。
联系方式:QQ364891594 邮箱:xiongxm@163.com 电话:13878124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