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房地产律师,南宁律师,广西房地产律师,南宁知名房地产律师]婚前属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升值部分房产分割计算公式
案例:1999年,家住顺德大良的黄先生早在结婚前,就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伦教一楼盘的房产,该房屋的成交价为30.3万元,黄先生当时已经支付了首期款,并向银行还贷了大部分的本息。黄先生与A市民张女士相识并热恋2个月后,于2007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时,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到100万元,半年多以后,婚后夫妻双方又共同向银行偿清了购房的本息余款共2万余元。截至目前,这栋原价30.3万元的房子已经猛涨了4倍多,经鉴定该房屋已升值到了125万元。自从黄先生买下这栋房产开始,房产证上就一直是自己的名字。现国夫妻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性故要求离婚。诉诸法院后,夫妻两人也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
南宁律师|广西房地产律师|熊潇敏律师析法: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判给黄先生无疑。但是黄先生如何给张女士进行补偿?我们可以用一个公式对其进行了表述,即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增值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结婚至离婚时)。 这个公式简化起来理解就是一方为房屋的成本付出了多少,获得产权的另一方就应该得到多少房屋增值部分的补偿。
另外,在分割财产时,由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先生也应将共同还贷的部分的一半支付给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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