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南宁的温先生,在“9.18”之前,已与本地车行签订了购车合同,因当时没有现车,按合同的约定,温先生得先支付1万元定金。随着钓鱼岛问题的升温,国内的爱国情绪高涨,南宁之外的一些城市出现了日系车被砸,车主被打成重伤的事件,温先生于是打消了购买日系车的念头。于是他便就此事咨询南宁律师:我不买日系车是爱国的表现,我现在能否解除合同,要求车行返还我的一万元定金?
[争议]
温先生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合同的解除的法律问题:!、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定的事由?2、能否按不可抗力来处理,最终要求退回1万元定金?
[分析]
南宁律师熊潇敏分析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就本案而言,温先生与车行签订的合同不能因为国内爱国情绪的高涨而导致合同无效。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国内爱情绪的高涨不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在对待日货的问题上,政府也没有做出规定,要求国民禁止购买日货。因此,温先生的担心以及国内的爱国情绪高涨不能成为了“不可抗力”的原因。
根据我国《合同第》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合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温先生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支付剩余车款,也就无权要求车行返还定金。对于车行而言,如果温先生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车行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二)项的规定提出解除合同。
(作者: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西律师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西律师协会公司委员会委员。联系电话:13878124891 QQ:364891594,联系地址: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楼东层全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