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南宁律师:房款已付但未变更过户的房产法院能查封吗?
南宁网友:今年6月,李先生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人将位于南宁市某路段的一处房产卖给张先生。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已将全部房款支付给了我,同时李先生也将房屋交付给了张先生。在李先生准备协助张先生到房产部门变更过户的当口,李先生的一位债权人A找到我,要求李先生偿还其未到期的借款,并扬言如果不还钱,其将把我起诉到法院,谁知不到三天时间,A就已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李先生那套已卖给张先生的房产。现在张先生要求李先生与法院协调,将该房产解除查封,并尽快配合其变更过户。现咨询,张先生或李先生能否有权要求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南宁律师熊潇敏解答:既然李先生和张先生双方已签订合同,且张先生已支付完房款,李先生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到张先生名下。而法院根据A的申请将本案诉争房产查封的行为是错误的。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陈晨对未及时办理房产证没有过错,法院查封应当解除。本案中,买受人张先生在向李先生购买该房时并不知李先生之前欠A的钱,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张先生的权益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法院对该房产的查封是错误的,张先生作为李先生与A债权债务纠纷案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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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潇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电话:13878124891 QQ:364891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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